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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将严惩“慰藉孕妇在天之灵”

作者:郑州天伦医院2010年12月21日 分享给朋友

  新草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科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在中国酒后驾驶导致的人员伤亡比率还在上升,Ψ惨的是南京一司机酒后驾驶导致五人伤亡,孕妇横死街头的悲剧。醉酒驾驶严惩规定“慰藉了孕妇的在天之灵”。

  据《新闻纵横》报道,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昨天下午在北京举行〖次全体会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再次交付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昨日(20日)再次交付审议,其中的热点问题如死刑、自首、危险驾驶等,引起了多方关注。在醉驾问题上,新草案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新闻回顾:南京江宁区岔路口的事发路段,肇事者张明宝(男,43岁)系醉酒驾车连撞9人五人死亡,临产孕妇惨死。赶到现场抢救伤者的民警抱起躺在地上的孕妇,发现婴儿都快出来了,当时就哭了。从医院了解到,医院还在想办法对已经死亡的孕妇实施剖腹,试图挽回男婴的生命。事件发生之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讨伐肇事者的声音不绝于耳。事后肇事者虽然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给人血的警示,关于醉酒驾驶是屡禁不止,一件件惨案为何不能让人们醒悟呢?

  这次法律草案对醉酒驾驶严惩,这部法案在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后,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本月初专门召开会议,结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修改,其中一些热点问题,如高龄老人是否无条件不适用死刑?重刑犯减刑能否加以限制?自首的界定能否放宽?危险驾驶是否会从重处罚等备受关注。

  一审草案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八种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决定不得减刑,但在实际服刑十八年到二十年后可以假释。在这次送审的草案中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这部分罪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期不得少于二十年。阮齐林表示,这种修改更多体现了对社会和被害人的保护。

  专家分析罪犯可能出来的过早过快,这个对于社会对于被害人显然有一些副作用,适当的在执行环节上把重暴力犯罪死缓的减刑加以限制,底线拉长一些,这样也减少一些被害人的不安,对被害人也是一种安抚。

  新草案第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法律委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阮齐林认为,增加这条规定,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坦白罪行。弥补了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同种罪不按自首处理的缺陷。

  新草案还拟对第二十二条涉及危险驾驶犯罪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纯的酒后驾车如果不构成别的什么犯罪就处拘役,按如果你又酒后驾车,又出现交通肇事,就按交通肇事定罪,那么酒后驾车这一条就被交通肇事所吸收。看来这次对酒后驾驶惩罚力度加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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